《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II
发布时间:2019-06-29 发布者:caobei
第五条 税则归类改变
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境内经过加工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第六条 区域价值成分(RVC)
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
RVC=
在上述公式中:
RVC是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
V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 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以及
VNM是指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不包括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三、对于在一缔约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VNM 应当是在该缔约方货物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价值不应当包括将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的仓库运送到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
第七条 微小加工及处理
一、以下操作或加工工序应当被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不得赋予货物原产资格:
(一)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及存储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保存工序;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把货物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拆卸 ;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去油、去漆或除去其他涂层;
(五)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工序;
(七)谷物和大米的脱壳、部分或全部漂白、抛光和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九)水果、坚果和蔬菜的去皮、去核和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任何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和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四)对无论是否是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六)第(一)至(十五)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以及
(十七)屠宰动物;
二、在本条中:
(一)简单通常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为此生产或装配的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以及
(二)简单混合通常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为此生产或装配的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第八条 累积规则
原产于一缔约方的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于组成另一货物时,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境内。
第九条 微小含量
货物虽然不满足附件2-A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按照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所有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10%;以及
(二)该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标准。
来源:中国贸促会 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