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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I
发布时间:2019-06-28 发布者:caobei

定义

  就本章而言:

授权机构

  是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该机构可根据该方法律法规将此权力授予其他实体或机构。就智利而言,授权机构是国际经济事务总局;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

  (CIF)指进口货物的价格,包括运至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时的运费和保险费;

  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船上交货价格(FOB)

  指无论货物以何种运输方式在最终离运的口岸或地点的货物价格;

公认会计

  是指一缔约方认可的或有实质性官方支持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可以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

  是指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且以物理形式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任何物体或物质;

原产材料

  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生产商

  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以及

生产

  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 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三条 原产货物

  就本议定书而言,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

  (一)该货物符合本章第四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二)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的境内生产,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或者

  (三)除附件2-A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外,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标准,

  同时,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四条 完全获得货物

  就本章第三条第(一)项而言,以下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从土壤或海床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一缔约方境内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一缔约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从一缔约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一缔约方境内狩猎、诱捕或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一缔约方的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七)由在一缔约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该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只要该缔约方根据国际法及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

  (八)由在一缔约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项和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加工的货物;

  (九)在一缔约方消费并收集的既不能再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缔约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既不能再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一)从一缔约方领海以外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该缔约方根据国际法及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海床和海床底土;以及

  (十二)在一缔约方仅由第(一)至(十一)项所规定产品制造的产品。

  来源:中国贸促会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