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湖北省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团体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商会的英文名称为:Hubei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Hubei。
第二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湖北省的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商会接受湖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湖北省分会。
第四条
商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向会员介绍国内外经济贸易法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商会网站、商会通讯等载体,向会员提供各类商务信息,帮助会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支持和平台。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或博览会、商务研讨、洽谈交流、跨国采购及其他业务活动;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等。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知识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为会员单位培养经营和管理人才。
(六)出版经批准发行的有关刊物、书籍。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
(八)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从事国际商务及其相关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二)从事国际商务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定责任证书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准会员资格并颁发相应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二)向商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优先得到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商会的有关活动;
(五)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商会的工作,承办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 根据《湖北省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商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在商会网站和相关载体刊登该单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消息。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办事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湖北省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每一会员均有权派一名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筹备工作组决定。筹备工作组由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成立。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并选举本届理事会后,筹备工作组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需延期召开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第一届理事会由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在会员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理事单位的负责人。理事一经选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商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命和解聘秘书长;
(四)聘请特约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多名代表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由1/3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商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商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财务独立核算,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的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由财务主管负责制定,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六条
商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及捐赠部分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商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商会召开大型学士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商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商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2日湖北省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