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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及仲裁

  商事纠纷调解及仲裁

  一、基本介绍

  商事纠纷调解是一种非对抗争议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双方在中立第三方(调解员)的帮助下,沟通、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的过程。商事纠纷调解具有灵活、高效、省时、经济的特点。基于当事人自愿、保密原则的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结果。商事纠纷调解适用于解决发生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劵、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这些争议包括国际或涉外的争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以及其他国内争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湖北调解中心”) 1995年正式成立,是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政府批准,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保险等以及国内商事方面争议的常设机构,现隶属于我会。业务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的指导并适用其调解规则。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方式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治、一裁终局、保密性及广泛域外执行力等优势。企业与客户协商不成,也可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解决,如客户认为我方违约,通常客户会依据合同提起仲裁。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200多家仲裁机构。中国最早开展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委”),两家仲裁机构均为中国贸促会设立。贸仲委、海仲委作为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自1956年成立以来,现已受理了数万件国内外仲裁案件。2015年贸仲委在湖北成立贸仲委湖北分会, 2016年3月份开始独立受理仲裁案件。

  二、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二)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三)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四)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三、贸仲委湖北分会仲裁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s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uBei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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