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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4-08-23 发布者:lvchunxi

   营商环境是企业面临的重要外部环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同时良好的企业合规建设也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支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下探讨企业合规的问题,应明确企业合规与法治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二者的相互作用,分析目前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困境,结合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寻找构建企业合规制度的路径。

  “营商环境”一词进入大众视野源于世界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年度《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亦是评价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营商环境注重考察影响企业在一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政策、制度、法律环境等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并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关键指标,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企业合规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其核心要义是:企业的内部和外部行为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规范性文件以外,还应当符合商业行为准则、商业惯例、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和公序良俗方面的要求[注1]。一方面,企业和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合规指南,规范员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模式下,企业和行业协会联合加强合规建设,有助于防止政府部门过度进行行政监管[注2]。2018年是我国“合规元年”,随着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和发改委等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已从法律风险管理转向合规管理。企业合规已成为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策略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一、企业合规与营商环境的之间相辅相成,理念契合,具有一致的目标

  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视角下探讨企业合规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理清企业合规和法治营商环境二者的关系。随着各部委相继发布合规规定,合规管理已经从金融扩展到全行业,企业已经进入了大合规管理时代。不少地方政府也将企业合规视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口,甚至有些地方将企业合规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企业合规和营商环境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众所周知,企业合规最直接的目的是防控合规风险,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过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以“强监管”的态度对企业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并以“事后严惩”的方式处理其违法犯罪活动。这既存在“治标不治本”的弊端,又会消耗巨大的执法和司法资源。查一个老板,倒闭一家企业,吓跑一个行业,不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而言,若被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包括罚款、被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以及被采取其他措施等。企业合规强调事前企业预防性合规体系的构建以及事后整改性合规体系的完善,以最大化防控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合规风险。同时,企业合规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企业组织体监管理念的转变,将强调事后严监管模式调整为侧重事前预防模式,即企业合规通过引入协商及承诺的理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会极大节约执法司法资源,也将更有效助力企业发展。这也是近年来各方一直呼吁推行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原因。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市场各主体行为均应纳入法治化轨道。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等公共机构、企业组织体、个人、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而言,公共机构与企业组织体是主要参与者,公共机构依法行政,企业合规经营,则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到渠成。[注3]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势在必行,同时也对企业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一方面,企业合规管理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又会反过来助推企业合规,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此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制度在理念层面相耦合,两者有机互动,可共同促进市场组织体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注4]营商环境法治化,最终是要解决企业的问题、市场主体的问题。企业合规是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合规风险的一种自我治理方式,是一场复杂而深刻的革命。企业合规的深层次的价值就是要改变社会的治理模式,有效推动企业进行依法管理,从而推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建设。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企业合规有利于坚持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之路,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主题。企业要做大做强、兴旺发达、行稳致远、走出国门,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意义重大深远。一方面,企业合规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我预防能力,引导企业自主发现并消除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规隐患[注5];另一方面,其也能推进在企业层面的依法治企,让监管得以“垂拱而治”,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的一大体现。可见,企业合规建设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两者在价值内涵层面存在密切关联,均是新型社会治理方式,践行国家治理法治化道路,有利于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企业合规制度的现实困境

  从企业合规角度出发,当前我国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营商法制环境—合规制度供给问题、营商执法环境—行政合规问题、营商司法环境—合规激励问题、营商守法环境—合规文化问题。为更好地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以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着手分析法治化营商环境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为企业合规改革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路径研究提供依据。

(一)合规制度供给完备性欠缺

  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多适用于《公司法》、《商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并随着企业在经济发展了遇到的新问题而不断作出调整,增加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但企业类型众多,不同类型的企业也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资企业都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比例,这些企业往往发展速度快,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模式创新程度高,突破了传统企业经营模式,给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仍较为落后,企业合规制度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尚显不足,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企业合规法》为企业合规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各地对企业合规指导均自行探索,目前主要集中在刑事合规不起诉阶段,对于行政合规和守法合规方面尚涉足较少,即便是刑事合规不起诉也是做法不一、效果参差不齐。由于缺少严格的法理论证和规则指引,成果尚不能复制推广,效能未能实现最大化。

  新时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迅猛,企业经营和发展也面临着重大难题,企业内部涉及到员工受贿、职务侵占、经营舞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雀巢公司案”即是例证,该案因雀巢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企业合规制度,判决认为,因雀巢公司构建了完善的企业合规体系,明令禁止员工违规行为,员工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系个人行为,不应追究单位责任。最终对企业免于处罚。目前部分大型企业例如百度、腾讯、阿里都开始进行新一轮内部反腐行动,并成立了企业内部合规部、监察部等监管机构,用来防止和惩处企业内部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绝大多数企业仍不知道合规是什么?仍停留在口头合规,企业合规制度仍是蛮荒之地。

(二)行政行业监督管理力度薄弱

  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行为要受到监管,若脱离了监管,市场主体随意性、经营行为滥用性、社会危害严重性等弊端就会凸显,最后遭受损失的还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因此必须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就成为了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有效规避和遏制了市场经营的风险,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行政效率低下、审批流程繁琐、程序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强等也成为了监管机关历来的诟病。

  新时代企业合规发展对企业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要求和新的挑战,企业主体和经营模式多样化带来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和管理盲区,涉案企业合规出现的问题多样且复杂,有些问题是在传统监管领域范畴内,有些问题往往超出了监管范畴,出现了监管盲区和执法空白,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难题导致监管执法存在难题。同时,监管部门仍有过度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之虞,尤其是在合规管理监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利用所掌握的丰富资源与政府权威,强制干预企业合规管理,引发合规监管的合法性风险。[注6]

(三)合规激励制度覆盖范围有限

  合规激励制度主要包括有行政监管中的合规激励和刑事合规激励。行政监管中的合规激励是指当企业涉嫌行政违法时,若企业构建了完善的合规体系,可获得从宽处罚的激励,以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损害,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而若企业缺乏完善合规体系,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提出合规整改建议,某电商平台垄断行为被处罚事件即是例证:某电商平台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于2021年4月被市场监管局处以182亿元的罚款,同时监管部门向某电商平台提供了完善反垄断合规《行政指导书》,以督促某电商平台进行合规整改,该《行政指导书》即是行政领域合规监管的体现,有助于促进涉案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而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目前,我国在行政监管合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

其一,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原则上推定为企业承担责任,但若企业能够证明已构建反贿赂合规体系,严格禁止员工实施贿赂行为的,企业可以免责。

其二,证券领域出台行政和解制度。

基于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内涵,涉案企业在调查期间,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的,可以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终止调查的激励。

其三,行政监管领域引入强制合规制度,以《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等多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代表。

此外,证监会于2017年起责令全行业构建企业合规,要求所有证券公司等组织体均应建立合规制度,否则将会被取消资质。在其他方面,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监管机关的不断尝试和探索。

  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自在全国推行改革后在落实宽严相济、促进企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促推社会治理等方面成效显著。以数据为例,2023年,全国法院对718家涉案企业适用刑事合规整改,民事、行政、执行合规案件“破零”后已达1700余件。2024年前五个月,又有437家涉案企业适用刑事合规整改,同比增长146%[注7]。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越来越多的适用在了企业犯罪中。但是,从立法层面来说,在立法中尚无与暂缓起诉制度、量刑激励制度相类似的合规激励机制,亦缺乏合规整改结果作为行政机关宽大处理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业合规的价值难以释放,无法调动企业建立完善合规计划的积极性。此外,在我国刑法下,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既惩罚单位也惩罚自然人”的双罚制政策,应尝试突破“放过企业,惩戒自然人”的惯例,探索“放过企业,也放过自然人”的“双不起诉”法律制度,让企业真正的存活下来并发展的更好。

(四)诚实守信意识缺失

  诚实守信是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却不可少的品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强调了市场主体的诚信价值和诚信观念,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全社会普遍形成了诚信意识和观念,在社会上形成了普遍的价值认同。企业作为社会主体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要树立诚信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营商环境也需要企业良好经营来维持,企业遵守诚实守信意识对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具体积极促进作用,会吸引更多的企业来营商。

  但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针对企业的营商环境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企业的法治意识和观念普通不高,“走后门”“走人情”的现象仍然存在,营商环境对于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存在较高的门槛和难度,若营商环境不利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则往往会导致企业难以为续。再加上企业经营过程中又有逐利的本质属性,会忽略甚至完全无视市场规则的存在,诚实守信意识对于企业的约束力往往形同虚设,直至出现了严重的企业经营问题或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后企业才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然而这一后续亡羊补牢的作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路径

  企业合规是“舶来品”。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企业合规引入我国时间尚短,还处于初级阶段。根据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社会发展有所缺陷,目前还无法支撑起自下而上的企业合规制度建构模式,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能适用企业合规制度。企业合规改革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过程中受到各地高度关注,如我国深圳、广州、张家港、宁波鄞州和日照等地政府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以助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各地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加大合规制度供给,健全企业合规制度

  企业合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越来越明显,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结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针对企业内部高发的职务侵占、行贿受贿、舞弊、关联交易、利益关联等问题制定配套的企业合规制度,以企业合规法律制度强制性规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企业非法经营违法成本的法律惩处力度,以企业合规法律制度指导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流程,保证企业经营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

  同时,立法层面要科学立法、民法立法、依法立法,通过调查和研究了解各类企业在现有营商环境中生存发展存在的现实难题和状况,从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需求出发,积极适应新发展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新需求,企业合规背景下着力解决企业生存发展的难点和痛点,在企业内部和外部问题中解决企业经营现实状况,通过立法帮助企业完善内部合规计划,提高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在实际经营状况中存在的风险,用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企业市场主体的各类经营行为,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为企业生存发展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强化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的政策和法律研究,为行政合规指导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对如何事前预防指导、事中包容审慎监管、事后整改提升明确操作指引或规则,明确行政合规指导后情节、证据等要素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完善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清单相对一致、标准相对统一、措施相对规范、工作机制基本完善的服务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强化涉企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推动行政合规指导工作扎实开展。2024年1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为深圳各类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制度提供专门指引,也为全国各级政府为企业合规工作提供指引制定政策文件,提供了样板,值得点赞。

(二)强化职能部门监督与管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和管理职能权限落到实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委员会要形成机制联动,合力配合打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集体为法治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让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法治营商环境充满信心,特别是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差,可能因为市场环境、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等各方面影响比较大,若营商环境较为恶劣,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则会产生致命的伤害,多部门联动协同能有针对性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的现实状况,所遭遇的现实难题,推动企业在地方经济社会中高质量发展。具体做法有:

1.

构建企业合规政务体系,统筹推进全省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构建企业合规多元化评估体系,通过文件审阅、问卷调查、访谈调研、第三方监督评估等方式评估企业合规技术指标。构建企业合规全流程运行体系,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

2.

各个监管部门应利用其在知识、资讯与资源等多方面的优势,在充分掌握企业合规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各个监管领域制定专门的合规管理指南,为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供基本遵循与行动指引。建议监管部门提供“定制化”合规体检,为企业提供“定制化”合规体检及解决方案。开展“系统化”合规培训,高标准建设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平台。厚植“先进性”合规文化,开展送法入企、优秀企业表彰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3.

各个行政监管部门应在相对人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告知其合规管理的作用及必要性,帮助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对不合规企业提出合规整改意见,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

4.

执法部门应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对涉企合规指导开展针对性培训,强化执法人员指导和服务企业的意识和本领。强化实务化操作,通过现场执法观摩、现场指导学习、现场服务活动等,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涉企合规指导能力和水平。

5.

开展实质化监管,保证合规监管人规范、公正履职。培养合规专业人才,加速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合规人才。强化资金保障,对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实行分等级扶持。推动智能化建设,搭建企业合规管理信息平台,搭建企业合规规范化运行动态监督模型,帮助企业排查解决合规风险隐患。

(三)优化激励政策,引导“要我合规”转向“我要合规”

  行政监管中的企业合规激励效应具有广泛适用空间,最直接地体现了监管部门与企业组织体间的关系,展现了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机关通过出台法律法规或相关指导性政策文件,鼓励企业合规经营,合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

  建立激励清单,达到相应合规等级评定后可以享受到指导扶持、表彰荣誉、执法司法等激励措施。推动柔性执法,坚持“严管厚爱”并重推行重点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树立标杆示范,实施“企业合规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合规示范企业。强化行业引领,推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自治自理。

(四)提升诚实守信意识

  法律与道德共同为社会发展构建起了坚实的屏障,诚实守信不仅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法治营商环境更突出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依法办事,就是为了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在全社会中提升诚实守信意识,能够形成法治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氛围,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中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共识,从而自觉自愿的遵守诚实守信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减少因为不诚实、不守信所造成的的社会危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利因素,用诚实和守信共同筑起坚强的法律和道德屏障。

  社会和企业信用记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同时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构建的基本内容,法治贯穿于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企业合规背景下企业要在法治营商环境下创造效益、创造社会财富,这也是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所倡导和要求的,企业合规下企业所面临的营商环境也更负责,营商环境的好与坏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与短,提升诚实守信意识也要推动和完善政府践行守诺的机制,提供政府在法治营商环境的公信力和信赖度,使企业能够真正的在法治营商环境中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使得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企业合规治理的进程是从法治到德治到自治的过程,最终是通过诚实守信实现企业基业长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也必须以诚实守信为基础。

四、结语

  企业合规是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二者具有内在的价值一致性,共同践行国家治理法治化道路。在企业合规和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加强党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构建法治营商环境事业的领导,更好落实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基本策略;完善合规制度,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强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供给;建立完善的激励措施,营造良好经营环境;重视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了浓厚法治氛围。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赵万一:《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及其实现路径》,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2]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性质》,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3]林文龙:《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法院能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载《法律研究》2023年第3卷。

  [4]林文龙:《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野下法院能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路径》,载《法律研究》2023年第3卷。

  [5]杨彬权:《行政处罚协商程序构造论》,载《财经法学》2023年第9期。

  [6]江必新、袁浙皓:《企业合规管理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6期。

  [7]王丽丽:《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第6期。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

  王龙奎,国浩海南管理合伙人;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合规;邮箱:wanglongkui@grandall.com.cn

  张芳玲,国浩海南律师;业务领域:公司治理与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合规;邮箱:zhangfangli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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