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对外贸经营者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7-31 发布者:lvchunxi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该法将于12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关税征收管理的法律。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虽以专章形式对关税征管作出规范,但仅涵盖基本的征收原则,实操层面主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行细化。《关税法》的出台,将《关税条例》的监管制度从行政法规提升至法律层级,并将一些散见于较低法律位阶文件的海关制度改革、贸易便利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外贸经营者产生相应影响。
一、《关税法》施行后的海关法律体系
《关税法》施行后,该法将作为中国海关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主要执法依据,包括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直以来,中国海关的顶层执法依据为《海关法》。2018年海关与原检验检疫部门合并后,海关执法依据新增检验检疫监管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此外,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征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对于船舶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关税法》的规定。
二、《关税法》的主要变化
《关税法》共有7章72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关税法》的体例较《关税条例》有较大改动,但整体税制仍基本保持稳定。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以法律形式固化若干年来的通关和税收征管便利措施
1.对原产地制度进行固定。
《关税法》第十一条对原产地制度进行了规定,将原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原产地认定规则上升为法律层级。
2.对“两步申报”通关模式进行固定。
2019年,海关总署推进实施了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并于2020年开始在全国海关全面推广。《关税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将由海关公告形式确立的“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3.对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果进行固定。
《关税法》第四十二条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选择主管地海关、口岸海关等办理申报纳税。
4.对“汇总征税”制度进行固定。
《关税法》第四十三条允许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从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作业模式向“先放后税、汇总缴税”转变。
(二)回应了跨境电商发展的形势需要
《关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跨境电商相关经营主体的角色和作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也十分重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充实了关税应对措施,为法律工具箱增加了新的手段
《关税法》第十七条增加规定了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另外,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对规避《关税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以上是统筹发展和安全需要,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基础之上新增的相应措施安排。
(四)对进境物品征税仅作原则性规定,为免税额度调整预留制度空间
与《关税条例》设置专章不同的是,《关税法》仅在第五条对进境物品关税征收作出原则性规定。在维持对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的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于《关税条例》将在《关税法》施行后同步废止,关于进境物品的关税征管有待国务院出台关税简易征收办法予以规范。同时,结合近期港区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建议上调进境物品免税额度的相关报道,进境物品免税额度有望在原5000元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五)进一步保障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1.扩大免税复运进出境的法定情况。
《关税法》第三十九条在原《关税条例》规定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的基础上,增加“不可抗力”的情形。新法施行后,收发货人当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可在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免税复运进境;进口货物可在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免税复运出境。同时,在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
2.延长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时限和范围。
《关税法》第五十一条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并在第五十三条规定退还关税时应当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进一步强化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法定权力
1.新增“税额确认”制度,延长海关补征税款的时限。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只有在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时,海关追征税款的时限可至3年。《关税法》除了保留对违规情形的3年追征期限,删除了《关税条例》的“1年”补征期限,并新增了“税款确认”的程序规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我们理解,新增的“税款确认”制度事实上将原来的1年补征时限延长至3年。此外,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行为的追征税款行为不受时限限制。
2.增加对欠税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出境权力。
《关税法》在保留《关税条例》关于保全、强制执行欠缴税款的海关权力之外,新增海关限制相关人员出境的权力。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七)因应实际执法情况增加罚则、明晰规定
近年来,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而造成关税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相较于《关税条例》需要依托《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关税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有关主体在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时(或之前)未向海关报告,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追征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因应实际执法中的争议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比如,在不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情形中,将保修费用排除于“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外。
(八)全面执行税收法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已同时发布。税则事关关税的具体税目、税率及其适用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精神,应该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在《关税法》施行后,税则虽然仍按照现行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做法,但在《关税法》中明确税则属于该法的附件,更加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
三、《关税法》施行后外贸经营者的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及证明工作
外贸经营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准确认定,并在申报时提供法定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避免被征收高额关税。
原产地认定及证明是决定进口货物适用何种税率的重要依据。根据《关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针对不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或关税优惠条款的对等措施的进口货物,如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一)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二)普通税率。因此,
(二)实现进出口经营的合规化及常态化
企业需要进一步提升进出口合规水平,并结合《关税法》《海关稽查条例》等规定,妥善保管3年内的通关单证和记录,以应海关的后续稽查或者税额确认。
《关税法》施行后,外贸经营者在享受通关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合规要求。以新增的“税额确认”制度为例,即使不涉及违规行为,海关仍可在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对应纳税额进行确认和补征。
(三)依法履行报告制度
根据《关税法》规定向海关报告,否则将面临处罚风险。
当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如涉及未缴纳税款或者尚有未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保税货物,应当
(四)依法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纳税人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尤其是杜绝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追征税款的行为。
否则,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还将面临被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否则将面临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欠税情况将被海关进行公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被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