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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及仲裁
打赢仲裁案远优于败诉拒绝执行
发布时间:2018-02-23 发布者:管理员

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90%以上的中国企业涉外合同都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同时,中国企业90%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都选择在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如何在国际仲裁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中企普遍关注的问题。

《中国贸易报》记者特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众号“国际仲裁研究”撰稿人蔡滢炜律师,以其代理的一起仲裁案件为例,介绍如何利用仲裁解决跨国贸易争端。

案情

国内一家矿砂进口企业A与印度贸易商B签署了一份铁矿石进口合同,双方约定通过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仲裁解决争议。履约过程中,货物到达中国后被发现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A企业向中国某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涉案的整船铁矿石。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堆存费用,法院将货物拍卖并将拍卖款提存。之后,A企业启动仲裁程序,B企业未应诉。

蔡滢炜是A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参与仲裁程序并最终获胜的委托律师。胜诉后,A企业通过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拿到了赔偿款。

该案件涉及到中企在国际仲裁过程中如何选择仲裁地、国际仲裁缺席审判、中国海事诉讼法下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问题。

分析

在中国仲裁是成功的一半?企业选择国内仲裁可获得交通费、律师费、仲裁费等成本优势,也免去了办理签证、出境等麻烦。但在蔡滢炜看来,企业在起草国际仲裁条款和选择仲裁机构时,除了成本和便利程度外,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在中国仲裁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首先,仲裁地的确定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妥协的结果。多数情况下,想让外国当事人同意在中国仲裁,往往要求中方企业具有较高的谈判地位。很多时候,在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地仲裁是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

其次,在确定仲裁地时,也要考虑到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和胜诉后的执行问题。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如一方当事人能成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获得很大优势,甚至能促成双方迅速和解,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在中国,财产保全措施只能由法院作出且中国法院只接受中国仲裁机构转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而中国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很难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当事人如果选择在中国仲裁,将很难对外国当事人实施财产保全。相反,如果中企选择在对方当事人有财产的国家仲裁,实施财产保全将容易很多。后续裁决的执行也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承认、执行程序。

最后,企业在选择仲裁地时还要考虑仲裁地国是不是《纽约公约》缔约方、仲裁地国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仲裁地国的国内仲裁法律是否友好以及当地法院对国际仲裁的支持力度等因素。

据蔡滢炜介绍,本案获得有利结果,关键在于成功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海事保全。与《民事诉讼法》下的财产保全不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4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这意味着,我国法院可以为发生在我国境外的仲裁程序提供财产保全支持。我国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该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该案中被申请人的缺席也大大加快了仲裁程序。“LMAA仲裁程序采取对抗制,在被申请人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只能根据申请人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蔡滢炜特别强调,在国际仲裁中,中国企业作为被申请人一定不要缺席,否则将大概率收到败诉裁决。

启示

“中国企业一定要重视国际仲裁,将重点放在打赢国际仲裁案上,而非败诉后的拒绝承认与执行上。”蔡滢炜律师提示,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中国企业一旦在国际仲裁中败诉,想通过《纽约公约》中的执行地法院审查实现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是非常困难的。

如今,国际仲裁已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文化的混合体,一些做法与中国企业熟悉的国内诉讼或国内仲裁有很大不同,如文件披露制度、证人盘问制度等,这给中国企业带来很大挑战。同时,国际仲裁是很昂贵的游戏,很多中国企业对此缺乏了解,以致败诉后面对几百万美元甚至更高金额的法律费用时常感到匪夷所思。

总体上来看,中国企业对国际仲裁准备不足。“一方面,企业对国际仲裁的知识储备不够,另一方面,企业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国际仲裁的需要。”蔡滢炜指出,在日常经营中,小到对外电子邮件的措辞、员工的对外授权层级,大到准据法的选择、仲裁条款的起草,中国企业都要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切忌把国内企业过去形成的“粗放式”“中国特色式”做法套用到涉外业务中。

蔡滢炜提示企业,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应重视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要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对相关风险有足够预见,避免为争议埋下隐患。二是争议发生后的协商阶段,当事人既要重视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要避免不当的意思表示损害本应享有的权益。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