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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及仲裁
被撤销的国际仲裁裁决可否“复活”?
发布时间:2018-02-23 发布者:管理员

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已经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重新“复活”,获得承认与执行。但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被仲裁地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就是已经宣告“死亡”了,将不再被执行地国法院承认。这种现象引起各界关注。

据统计,近30年来,法国、美国、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多国已经出现了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重新得到承认与执行的现象。

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建华看来,虽然不能否定传统的不可执行理论,并且大多数国家仍然坚持不承认与执行已经被撤销的裁决,但从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复活”判例来看,传统的不可执行理论已经开始动摇,国际社会见解不一,并且很多国家还会在此问题上“各行其是”。

Putrabali一案是被撤销裁决“复活”的典型。该案历经法国三级法院审判,最终还是维持了执行被撤销裁决的决定。该案源于印度尼西亚P公司与法国E公司之间的白色辣椒买卖合同,后因付款问题提请仲裁。2001年4月10日,仲裁庭作出第一次裁决,认定E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有充分理由。P公司不服第一次仲裁裁决,向伦敦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伦敦高等法院将仲裁裁决部分撤销,该争议又重新回到仲裁庭。2003年8月21日,仲裁庭作出第二次裁决,支持了P公司的请求,并令E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前后两项裁决出现逆转。

为使第一次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在法国得到执行,E公司向巴黎大审法院提出了执行请求。即使这一裁决已经被伦敦高等法院撤销,而且仲裁庭也作出了第二项裁决,在2003年9月30日,巴黎大审法院仍然作出了准予执行第一项裁决的决定。

P公司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称E公司谋求在法国执行第一项裁决的行为无异于欺诈。但巴黎上诉法院还是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了P公司的上诉申请,理由是,“一项仲裁裁决在外国被撤销的事实并不阻碍相关当事人请求法国法院将其执行,并且执行第一项裁决也不会违背国际公共政策。”

该案后来上诉至法国最高法院,法国最高法院认可了巴黎上诉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的裁定,认为“一项国际仲裁裁决,因其不锚定于任何国家法律秩序之下,乃一项蕴含国际正义的决定,其有效性必须由裁决执行地国的准据规则来确定。”

“不难看出,法国上诉法院认为被撤销裁决可以‘复活’的理由是,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效力依然存在,并且将其在法国承认和执行不违反国际公共政策。而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一项国际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必须由裁决执行地国的准据规则来确定。” 陈建华说,目前,不同国家的“复活”案例依据各不相同,尚没有形成国际共识。即使是同一国家,“复活”被撤销裁决的依据和理由也是因案而异,没有建立统一的规则。

陈建华预测,虽然我国还没有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个案判决,但随着我国商事主体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仲裁的主角,在不久的将来,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必将在我国出现,需要未雨绸缪。他建议,当前,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被承认与执行是最传统的理论。通常情况下,我国还是应坚持此态度。“如果裁决来源国以国际通行的理由撤销了一项仲裁裁决,例如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标准裁定撤销,当事人若在我国申请执行,则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个别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对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陈建华补充道,例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一般国际惯例,外国法律基于保护主义随意撤销仲裁裁决等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在《纽约公约》框架体系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