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调解绕不过的两道关
发布时间:2018-02-23 发布者:管理员
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作为有效解决争端的两种方式,各有其优势和特点。近年来,仲裁与调解的结合或者说仲裁中调解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尤其对于跨境争议而言,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但是,从理论和实务操作两方面来说,仲裁中调解还需先回答两个问题:仲裁中可否调解?调解如何实现?在日前召开的2017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就此展开了交流。
仲裁中可否调解?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四种主要方式,对比来看,四种方式的程序越来越复杂,所需时间越来越长,费用越来越高,同时强制力越来越强。”贸仲委仲裁员、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明认为,仲裁和调解之所以成为当事人选择越来越广泛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还源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如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让渡、放弃、赠与等,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在中国的使用非常普遍,几乎涵盖各类争议解决方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康明说,仲裁程序中往往会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愿,通常90%以上的仲裁庭在开庭时都要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也有很多当事人愿意调解,这时候仲裁程序转为调解程序,流程大大简化,也就是常说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但也有很多学者并不赞同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康明表示,这种理念在西方学者中较为常见。他们认为,有时候,当事人认为可以通过仲裁获得全部支持,而调解需要作出让步和妥协,令自身利益受损,迫于仲裁庭的压力,担心不愿意参加调解会产生不良印象,因此违背本意接受调解。还有人认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把底线透露给仲裁庭,一旦调解失败,虽然调解过程中声明所做承诺不作为今后裁决的依据,但还是容易受到影响。
在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总监邓璧君看来,“在考虑争议纠纷解决策略的时候,并没有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方案,我们能做的就是提供更多不一样的解决方案、方法,以便大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调解协议如何转成裁决?
据康明介绍,目前,各个仲裁机构对在仲裁中成功调解的案件,一般采取由仲裁委员会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并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做出裁决书的方式。裁决书有执行效力,特别是涉外裁决,可以根据1958年的《裁决公约》境外执行,具有显著优势。且仲裁机构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将其转化成裁决书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
邓璧君介绍了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做法:我们首先会要求当事人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通知书,使双方争议达到形式要求,并成立仲裁庭,如果之后调解成功,判决就不再有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密切合作,就案件进行情况充分沟通,力求在仲裁庭成立的第一时间停止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并规定在8周内完成调解。
“我们接触最快的成功调解记录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仲裁通知书并转到调解中心后一周内就安排调解,且争议在一天内就得以解决了。”邓璧君说,调解双方往往不会用尽8周,调解时间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情况灵活确定。如果双方能够在调解程序中达成满意结果,调解中心会告知仲裁中心把调解协议转变成仲裁裁决,双方权益就可以在纽约公约的150多个签署国家范围内执行。
康明还提出,调解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合同,与裁决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调解协议转成裁决的时候,其主体、语言、文字表述都要相应做出变动。还有一种情况是,调解书超出了仲裁的范围,如主体和调解事项增加,但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主体不能在裁决中出现,此时就需要很好的技术处理,让当事人重新授权或达成新的协议。“总之,这一过程需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提高责任心,以谨慎的态度、成熟的经验审查过程中的微小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