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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口印度注意了,这些法规变化需要了解!
发布时间:2021-12-22 发布者:caobei

  “近年来,印度在贸易救济调查领域出现很多新情况。相应地,企业也需要更新应对方式,化解风险。”在日前举办的商法大讲堂活动上,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经贸摩擦应对处副处长吴岩表示。

  据了解,印度仅次于美国,已成为全球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第二大发起国。全球1995年至今,全球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2177起,其中,2020年共130起,同比增速为27.45%。印度1995年至2021年9月,印度发起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1167起,其中,2020年共99起,同比增速为25.32%。2010年至2020年,印度对我国贸易救济案件总计15起。其中,排名前三的行业分别为化学原料和制品工业64起,钢铁工业16起,非金属制品工业12起。

  从立法方面来看,今年更新了新的预算法案。吴岩介绍说,为保证国内产业的发展,印度政府对部分产品的关税、贸易救济措施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贸易救济调查法规进行修改。总体而言,立法、修法特点更趋于贸易保护主义、专业术语更符合WTO规范和要求。

  此外,从具体案例裁决结果来看,也出现了新变化。“2019年开始,部分案件终裁中转向给予生产商税率,而不再给予出口商+生产商的捆绑税率。这对于某些行业,比如瓷砖,出口定价权都在出口商,而且一般是出口商组织应诉,生产商甚至是没有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对于这些行业如果仅给生产商税率,会对出口商极不公平也不符合商业实际,增加企业成本。”吴岩还强调,以前印度反倾销案件对于集团公司并不要求集团公司中所有从事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关联公司都应诉,而仅仅是涉及对印度出口或是为印度出口而生产的关联公司才被要求应诉。但印度律师反映,在最近一些案件中,调查官员已经改变了做法要求所有从事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关联公司都应诉,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大型集团公司的应诉难度。

  针对上述新变化,吴岩建议,首先,企业要积极应诉,争取主动。例如在2019年的印度帘子布反倾销案财政部评估阶段,企业不懈努力取得了翻转结果,2002年的硝酸钾反倾销案在终裁阶段,企业争取到了市场经济地位和低税率、2017年硝基苯胺(PNA)反倾销案第一次日落复审,企业就获得了零税率的结果。

  其次,日常管理要规范。“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和生产管理制度。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尤其是财务管理务必要符合财务制度和规范。良好的财务规范和记录、出口单据的留存、完整的生产和出入库记录有利于应诉“双反”调查。同时要保证销售、生产、财务数据和审计报告之间的一致性。”吴岩表示,杜绝低开发票、乱开发票。由于印度市场和客户的特点,很多企业为了做成生意,存在自己留存的商业发票与开给印度客户的商业发票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印度调查机关会在一些案件中核对中国应诉企业的出口数据,从而产生相关风险。

  再次,企业宣传要客观实际。吴岩表示,很多企业在自己网站和公司宣传资料上夸大宣传自己的产能、产值、销售额信息,夸大宣传公司历史沿革。也有很多企业错误宣传企业信息,许多宣传的内容已经陈旧与企业现状不符,如关联公司情況等。印度调查机关在一些案件中就应诉企业问卷回答中的信息与企业网站和宣传资料中的信息不一致问题提出质询,如果应诉企业无法合理解释,将导致不利结果。

  “最后,企业还要充分跟踪、关注自身产业发展的前沿,掌握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不进行价格战提升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价格水平,是赢得反倾销案件最有效的方法,而这一点恰恰是所有中国企业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吴岩表示。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