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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在美诉讼要重视四大要素
发布时间:2018-11-14 发布者:管理员

  对于很多拥有美国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说,在美国被起诉是很有可能发生且令人头疼的。应对诉讼的方式有很多,每一步都非常关键,其可能左右诉讼的最终结果。在日前举办的中国公司应对美国诉讼的注意事项讲座上,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邝一波(Bradley A. Klein)表示,中企在美诉讼要重视文书送达、驳回起诉动议程序、文件保存、获取证据等关键要素。

  “在美诉讼时,将传票和起诉状有效送达到被告是原告的责任。但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得到法院签署的传票并不等同于送达。”邝一波表示,美国每个州有不同的规定,什么构成有效送达取决于所在州法律或被告被尝试送达所在地的法律。一般而言,对在美国的被告来说,如果传票和起诉状被当面送达给被告(或被告公司的高管、经理或全权代理人)或被告的授权代理人,则送达一般被认为有效。对于个人被告,如果传票和起诉状被留在个人被告“有适龄和判断力的人居住的家庭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则送达一般被认为有效。被告在被有效送达前无需应诉。在送达方式上,不同州也有不同规定。例如,纽约州法律允许通过挂号邮件送达,但某些州法律不允许。

  邝一波指出,以下方式很可能不构成有效的送达:通过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将传票和起诉状发送给在中国的被告;将传票和起诉状邮寄给在中国的被告;将传票和起诉状递交给被告在美国的关联实体(某有些州法院曾允许向被告在美国的与母公司有十分紧密联系的子公司进行针对被告的送达)。

  “送达的要求可以放弃,是否放弃要求原告进行送达程序是一个策略性的决定。但每个被告都必须被有效送达,如果某个被告没有被送达,那么他将无需受诉讼裁决结果的约束。”邝一波说。

  法院需对被告(对人管辖权)及起诉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拥有管辖权。主要依据是被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州有广泛的、系统的并且持续的活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的行为与法院所在州具有实质关联也可以认为具有管辖权。例如子公司被认定为母公司的同一个实体,法院也可以因子公司的行为而对母公司主张管辖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便于审理”法则的规定。根据该法则,当存在一个更适合审理某案件的法院时,其他法院可以拒绝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被告可以通过主张某外国法院或另一个美国法院更适合审理本案,而请求法官驳回起诉。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本法则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潜在证人的所在地、相关证据及记录的所在地、在目前法院审理可能给被告造成的过重的负担、对原告来说存在适合的替代法院主张其权利。”邝一波表示,法庭拒绝驳回起诉动议并不代表法庭同意原告的指控或诉讼请求。拒绝驳回起诉动议意味着假设起诉状中的所有事实指控均属实,根据法律,原告的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被支持的,且原告仍负有证明其事实指控的责任。当驳回起诉动议被拒绝时,被告需要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承认了某项指控,那么原告则无需再承担证明该项指控的责任。答辩状一般不会陈述被告角度的案件事实真相,而仅会对起诉状中的每项事实指控作简短回应。

  除文书送达、驳回起诉动议程序外,对参与诉讼程序的企业来说,文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当事人‘合理预期’会有诉讼时,就有义务保存所有相关的文件。当事人不能等到证据交换时才开始保存文件。未能保存文件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包括导致法院推定或法院指示陪审员假定遗失的信息对遗失的一方不利、罚款、承担对方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子俊(Steven Kwok)表示,合理地文件保存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向所有可能拥有有关信息的个人发送文件保存备忘录;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不会遗失相关信息,包括对电子邮件或其他公司系统作必要的调整等。

  除了留存的文件可以作为证据外,企业还可就与诉讼各方的诉讼请求或辩护相关的任何不受保密特权保护且对于案件需求而言适度的任何事项寻求证据交换、各诉讼方可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初始披露、提供文件的要求、提供信息的要求、作出承认的要求、书面质询、庭外质询。

  “但受律师客户间保密特权保护的信息/文件通常不在证据交换范围内。”郭子俊表示,律师客户间保密特权通常沟通发生在律师和客户(或潜在客户)之间,沟通在非公开情况下进行,且该沟通是为了获得法律建议。当没有外部律师介入的时候,中国公司不应当默认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进行的沟通受律师客户间保密特权的保护。除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方的代表或律师为了诉讼或庭审而准备的材料通常被排除在证据交换范围之外。同时,保密特权是可能被放弃的。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