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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护航 助企纾困解难”惠企对接会 问答集锦
发布时间:2023-03-07 发布者:caobei

  20232月22日,省贸促会组织召开“国际商法护航 助企纾困解难”惠企对接会。就企业关心的涉及涉外商事文件认证、涉外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进出口通关、出口退税、海外知识产权维护等问题我们请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了解答。现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问题1:作为氨基酸原料出口企业应该如何有效享受RCEP相关优惠政策?(原产地证书)
  答复首先确定产品出口至哪个RCEP国家,RCEP协定共有15个成员国(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确定贵司出口的目的国是否在RCEP成员国范围内;
  其次,确认氨基酸原料准确的HS编码,登录商务部网站进行关税查询,查询地址:http://mysf.mofcom.gov.cn/wmsw/m/;
  第三,除日本外,中国同RCEP成员国还签订了其他双边、多边自贸协定(如中国—韩国、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等),RCEP未必是最优惠税率,请对比后适用及办理相应优惠原产地证书;
  第四,除关税优惠政策外,RCEP还包含了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多种领域的优惠,具体政策见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与第三点同样逻辑,请与其他自贸协定对比适用。
  问题2:我公司正在开展原料制剂一体化全产业链产品布局,但是很多氨基酸制剂产品在国内存在法规障碍,制剂产品不在海关的进口白名单内,企业该如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答复: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应当符合进口国与出口国双重法律法规。建议贵公司可以选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国家投资生产,并将制成品进口至法律法规允许进口的国家。在选择国家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有税收优惠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问题3:关于仲裁:与客户发生经济纠纷,为什么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贸促会有仲裁机构吗?如果双方各自坚持选择自己国家的仲裁机构,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答复:解决涉外商事纠纷采用仲裁的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这是由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决定的(与诉讼的比较)。中国贸促会下设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是世界5大著名仲裁机构之一,国外认可度高。 2015年,湖北省贸促会与“贸仲委”在武汉共同成立了贸仲委湖北分会,将贸仲委的服务理念引进到湖北,为湖北乃至华中地区省份的企业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便利服务。到目前,已经受案近600起,为湖北外经贸发展做出了贡献。争议解决条款十分重要,是企业发生纠纷后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建议企业选择仲裁条款时,首先考虑中国的仲裁机构,如贸仲委,在国内仲裁最有利。如果双方都坚持选择自己的仲裁机构和适应法律,可以折中选择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东西方社会都能接受的仲裁机构。中国企业对国外仲裁机构规则了解不多,在海外机构维权“十案九败”主要面临着语言不通、程序不熟、费用昂贵、中西方文化理念差异诉讼化倾向严重、对中国企业的偏见刻意打压等障碍。
  问题4:仲裁案裁决申请执行:我公司与乌克兰公司发生经贸纠纷,我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仲裁胜诉。但乌克兰公司没有履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已经向乌克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申请书已经提交到法院。请问:在目前俄乌冲突情况下,我公司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吗?
  答复:中国和乌克兰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从法理上讲乌克兰法院应该裁定执行仲裁裁决。但受到俄乌军事冲突影响,仲裁裁决最终能否得到执行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虽然俄罗斯只是打击乌克兰的军事目标,其行政、司法系统并不是被打击对象,但其司法系统运转和被执行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是肯定的;从政治方面讲,中国对俄乌军事冲突持中立立场,没有明确支持乌克兰,也没有参与对俄罗斯的制裁,不排除乌克兰法院故意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性。
  问题 5产品出口境外,我司注的商如何保,注意风险外商是否遵循注在先原 
  答复:无形资产的核心成部分,企业应对的注护给予充分重。由于商的注是按行的,不同的家或地区会根据其相的具体法律制度 标进行相的注,所以商国际具有高的复杂性。公司有出口境外业务应树品(或服)未,商先行的前瞻性意,要提早布局,如确定商定出口境外涉及的家或地。确定出口境外的使用商标时要注意合企自己核心商定位和出口地法律定以及地宗习惯习俗等土人情等情况综合考出口境外涉及有识产权风险主要是:如果不及时进行相的海外知识产权,可能存在被他人注,国际可能因未及时进行注护产生侵法律风险,可能面承担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护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制度,即申在先原制度和使用在先原制度,大部分家或地都是采用申在先原制度,目前主要是英 美法系的部分选择适用使用在先原制度,如:美、新加坡、菲律等。出口地家或地区实行的是哪种制度,出口企提前做好相的知识产权工作。 
  问题6:(湖北活力集)我的商在境外正在申,目前还没有注请问,如果在出口,有什么问题
  答复:一般而言,如果企的商在境外于申未核准注状态,其受法律保标专生,也就是说该归属处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如 选择在此出口,可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出口地如发现无法有效维权;第二,出口地海护备暂时不能理;第三,可能面被出口地家或地的其他主体出口企的境外商提出反 阻碍请顺利注册。 
  问题7:我司年初向埃塞俄比亚出口80多万美元产品,信用证支付。客户已经向银行买单提货,但现在埃塞银行不付款给我们,理由是国家实行外汇管制,银行没有外汇(美元)支付,让我们等待。请问怎么办还能等下去吗?
  答复:现在我省类似的情况不少,全国也是。原因是:近两年,由于埃塞俄比亚发生过内战,加上埃塞出口不振,贸易常年逆差,外汇严重短缺,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埃塞银行尤其是小银行信用不佳,进口商即使按时付款交单,银行接受了单据,也往往拖延对外付款。不少埃塞银行无法按期对外付款,只能排队等待政府逐步下放外汇额度。现在有很多中国企业的货款没有得到支付,大家都在排队等候银行付款或者想其它办法解决。
  对于埃塞银行违约这种情况,是一个市场风险分析判断不准的问题,企业要事先预判和防范,比如做业务时,尽量开第三国信用证(或者保兑信用证),利用国家政策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尝试找中国驻当地商参处、中资企业、华人进行协调。一般来讲,非洲国家经济规模小、市场风险比较大,法律体系、银行和商户的信誉、实力都不太强,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未必就是最好的办法。
  问题8:我司出口孟加拉125万美元特定生产设备,没有签正式合同,也没有订单。买方直接开出了信用证。我司生产一半时,买说由于疫情影响,市场不如预期,希望减少一半产品。我司不同意,因为是为买方生产的特定产品,而且已经生产一半。现在双方僵持不下,信用证一天天快到期。如果我司强行发货,风险很大(FOB术语),对方可能信用证不符点拒付,再说,孟加拉银行信誉也不好,不能保证能够收到货款。我司该怎么办?
  答复:
  1.本案例进口商开出的是否“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是,卖方可以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按原信用证计划发货。如不是,则需要与客户友好协商。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规定:需要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其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如果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进口商提出修改信用证,则必须征得出口的同意
  2. 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和选择货运代理,如商谈结果不好是有货款两空的风险的。
  3.当务之急是要和客户商议,做通客户的工作,视情况做出少量让步,尽量协商解决问题,贸促会可以参与协调。如果通过司法途径,因没有正式书面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在何地起诉,适用哪国法律等因素,司法机构即使受理案件可能也难以得到理想结果。
  问题9: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据,单据没有任何问题,银行先放了单据,客户提到货物后不付钱,怎么办?     
  答复:
  1. 开证行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证方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是由开证行而不是进口商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 进口方银行和进口商双双违规。按照规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交单议付,进口方付款银行在对我方单据既无异议、又无通知、且进口商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造成了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的现状,因此,进口方银行和进口商双双违规,特别是进口方付款行严重违规应付主要责任。
  3. 建议:出口商可通过交单议付银行直接向进口商付款行也是开证行索偿货款,进口商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同时,出口商与进口商联系,了解清楚进口商不付款的原因并督促其要求银行立即付款。
  问题10:部分客户提出余款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提单传真件能提货吗?如何规避风险?
  答复:凭提单传真件付款交单提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买方、卖方、银行、运输公司等要达成一致。尽量不要这样,除非客户向银行、运输公司担保。
  问题11:对于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在装运港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复:FOB术语按惯例卖方在装运港应承担下列费用:对于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提货费、装箱费、港杂费、港安费、提单费、舱单录入费、码头操作费(THC)或原产地附加费(ORC)、铅封费、报关费等。
  需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AMS、欧盟的ENS等舱单申报费用,因为都是起运港装船前申报,那么这些费用也就属于离岸之前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发货人承担。当然,客户答应承担这部分费用的除外。
  问题12:对于按CFR、CIF术语成交的,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在目的港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复:对于按照CFR术语成交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货物在装运港交到卖方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目的港不承担任何费用。
  对于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应负担
  1.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2.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3.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目的港不承担任何费用。
  问题13:进口商(买方)因国家政策调整而放弃货物CIF价格条款下应由哪方承担相应费用?
  答复:根据一般经验,如果客户弃货,仓储等费用很可能要托运人也就是卖家承担,至少是先行承担,否则可能造成后续的不利影响。因相关费用会不断累积,应尽快采取措施止损。建议如下:
  1.与客户友好协商,如果对方能够提走货物,可考虑给予一定补偿;如果确定无法提货,请对方出具弃货声明,并协商能否支付部分由于不提货产生的费用。
  2.与货代友好协商,能否酌情减免一些费用;在客户出具弃货声明后,可考虑转卖或退运,需通过综合比较两者费用,选择最优方案。如果转卖,可以通过货代等渠道在当地寻找潜在需求者,考虑降价或者免费赠送,甚至给予一定补偿。
  问题14:信用证上规定:one duplicate and one copy of duplicate of waybill and/or railway bill issued to the name of consignee marked "freight prepaid".(给收货人的铁路运单上需“运费已付”)。但实际上运单上没有标明“运费已付”字样,即“RWB IS NOT MARKED 'FREIGHT PREPAID'”。企业认为属于实质性不符点,但企业的银行认为这不是不符点。
请问:根据600号出版物的规定,这到底是不是不符点
  答复:关于不符点的审核标准,UCP600 第14条(a)规定,银行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根据14条(d)规定,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但不得与信用证内容相冲突。UCP600 规定中并未明确要求银行审核单据时需“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not strict compliance on the face of the documents alone),但在美国判例法方面,有法院认为银行应确认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In the case of Feati Bank & Trust Company vs. The Court of Appeals (G.R. No. 94209, April 30, 1991) the Court explained that: Letters of credit are to be strictly complied with which documents, and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be followed as stated in the letter. There is no discretion in the bank or trust company to waive any requirements. The terms of the letter constitute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urchaser and the bank.
  针对上面提到的情景,信用证中明确要求waybill 中应标注“运费已付”,而目前waybill未标注。在“严格相符”的审核标准下,可以认为构成实质性不符点;但在“相符”的审核标准下,合同和发票可以证明是CIF交易,是否必须认定为与信用证实质性不符可能存在争议。 
  另外,信用证纠纷问题除了理解UCP600的规定外,还需结合案件事实了解相关规定的判例实践情况。
  问题15:我司有冷冻货柜产品订单是在CFR 芝加哥(Cost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指定目的港)贸易术语下成交的,由我司订舱通过多式联运从上海海运至美国洛杉矶,再由洛杉矶经铁路运输至目的地芝加哥。货物在运输途中,船公司通知收货人(买方)说由于美国进口货物激增,从洛杉矶到芝加哥的铁路运输拥堵,冷冻货柜火车需等待很长时间,很难确保冻柜的设定温度,因此要求收货人自己在洛杉矶提货(即船公司不再负责将货物运至芝加哥,由买方自行将冷冻货柜通过公路运输至芝加哥,并承担约7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运费)。收货人(买方)通知我司无法承担这笔费用,要求我司承担。请问:
  1.上述的铁路运输拥堵能否判定为不可抗力?
答复:除非合同中有铁路运输拥堵属于不可抗力的明确约定,否则很难证明铁路拥堵属于不可抗力。
  2. CFR贸易术语下的交易,一旦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上面所述费用和风险是否属于这范畴,应由买方承担还是卖方承担?
  答复CFR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是CFR芝加哥,通常来说应该是船直接靠港芝加哥的港口,不应该存在铁路转运的情况。CFR风险是货到船上交货,但是“风险”的含义是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拥堵的风险。
  3.由于承运人(船公司)没有履行完将货物运输至芝加哥的义务,应由买方还是卖方向船公司交涉索赔?
  答复:CFR中,卖方的义务包括支付到芝加哥的运费义务,即到芝加哥的船运合同需要卖方来履行,因此由于船运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应当由卖方来解决。此纠纷建议积极与船公司交涉,应当要求承运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多余的费用,否则船公司也需承担对货物的损毁变质的风险。
  问题16:关于出口税收政策我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出口货物业务和“海外仓”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适应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货物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
  问题17:最近看到湖北试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报道,请介绍一下。
  答复:1月由省商务部门牵头,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协同,创新研提了3套“即出即退”并行试点实施方案,标志着这项在全国尚无先例的开创性举措首推试行。我省大中小规模出口企业,可在试点银行等实施主体申请办理退税款项“提前垫付”,实现“离境即退”“零资金成本”,资金周转硬提速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与大道众采、浦项奥斯特姆(武汉)、精测电子签订了首笔“即出即退”意向协议
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详情请看公告具体内容。
  问题18:我是一家专用汽车企业,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为我们提供哪些认证服务?
  答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国监管措施越来越严,企业必须及时了解复杂的监管要求和行业最佳实践,从而减少法律、财务和声誉风险。国外 SGS是国际公认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SGS的服务解决方案,能帮助企业高效运营、节省成本、管控供应链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增强企业对社会的价值。提供的认证服务有:测试:通过全球测试设施网络,根据相关的健康、安全和监管标准,降低风险,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测试产品质量、安全和性能。检验:通过世界领先的检验和验证服务,满足不同地区和市场的所有相关法规要求。认证:通过认证帮助证明产品、流程、系统或服务符合国内或国际标准、法规或客户定义的标准。最近关注度较高的认证项目有以下一些:可持续发展报告 / ESG报告验证,碳中和及碳减排战略制定及核查,可持续管理体系认证:ISO 50001,ISO 20121, ISO 37001,ISO 37301等如FSC森林认证,医疗器械MDR认证,汽车网络安全IS026262  汽车信息安全IS021434 TISAX
  问题19:关于跨境投资请问境外投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复:
  1.要对拟投资国家和地区对外商的投资政策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等进行深入的了解。一般国家对大规模的并购都有警惕心理,主要是利用反垄断方面立法对并购加以限制;而对外资投资建厂则采取欢迎的态度,甚至有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对境外投资建立中小企业就有鼓励政策。
  2.要选择熟悉国际金融、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有能力的专业人士,作为自己的委托机构和相关业务的代理人。在委托之前要对被委托机构和代理人的资质、能力和信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避免上当受骗。
  3.应有风险防范意识。防范风险的方法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办法是办理投资保险与担保;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经营环境风险,在投资前可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签订有关投资的特许规定加以防范。
  问题20在国际贸易中,如交易对方(卖方)屡次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公司能否依据该违约事实向国际仲裁机构提交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提交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答复: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或者仲裁时,如果想进行财产保全,能否申请法院禁付(止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不对外付款。需注意几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关系与开证行和受益人(卖方)的信用证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独立于买卖合同和买方,形成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信用证交易。
  焦点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按照信用证要求,审查相关单据,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就应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这是银行独立的对外付款信用保证。
  焦点三“欺诈例外”原则情况下,如果卖方涉及到欺诈,买方该怎么样保护自己利益。
  由于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相符”通常不过问单据的真实与否。在当今的科技条件下,卖方与他方进行勾结,利用信用证运行机制的缺陷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骗取货款的现象所有发生,于是各国欺诈例外原则逐渐地确立起来。即如果利用信用证假单据进行欺诈,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证禁付令,阻止银行对外付款。UCP600虽然没有关于禁付信用证的明确规定,但国际商会银行业委员会在解释时明确指出“如果银行是受欺诈的一方或在单据提交之前已获单据欺诈,或者虽然银行没有注意到,但如果单据欺诈是明显的,银行有权运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受害人当然可以依照“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禁付令”。发生欺诈,是否进行禁付,由各国法律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篇“欺诈例外”的规定,即如果确实存在欺诈,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信用证。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2022年进行了修正)第8、9、10 条,就是关于法院认定信用证欺诈时,有关当事人申请禁付的规定。但必须满足严格条件,如充分证据证明欺诈的存在,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情况紧急,不采取措施难以保证权益受损,提供担保。其实,关于信用证能否被冻结止付,一直有争议。银行界、学界是反对的。但各国法院、实务界为了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是支持的。
  问题21:本公司和买方哥伦比亚一客户签订了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价值70万美元,目的地为南美国家,用户为雅芳南美分公司。货物由买方和最终用户雅芳公司指定的货代德迅公司办理托运,获得提单。但是,货代德迅公司未经过本公司的同意,无单放货,擅自将货物交予了用户雅芳公司单,即买方和用户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了货物。请问,本公司该找谁来索赔?
  答复:二者都有付款责任,都可以找。
  问题22:在外贸中,有的合同明确排除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这种约定的作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答复CISG由联合国贸法会制定,1988年生效,包括中、美、德、日、法等主要国家在内的近100成员国。制定《公约》的目的兼顾不同社会、不同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供世界各国企业使用。只有双方都是公约成员国才能使用,一方不是就不能使用。双方在合同中排除不适应公约,是企业双方的意识自治,自由选择。
  问题23:美国西方禁止俄罗斯使用SWIFT对中国有何影响?                   

  答复:二战后,美西方利用实力地位,建立了以美元为核心,包括欧元、英镑在内的现代国际货币结算体系,如石油美元。它们之所以能够充当世界货币,是以其国家主权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都是基于主权信用这一前提。现在,美欧对俄罗斯的制裁,不仅禁止俄罗斯使用 SWIFT结算系统,甚至冻结俄罗斯中央银行境外3000亿美元资产,这是史无前例的、极端的金融制裁行为,实际上动摇了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引发全球担忧,各国对西方的主权信用产生危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将前所未有的扩大。很多国家都在思考去美元化、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国际支付体系,尤其是加快本币国际化步伐来保护跨境贸易。
如果美国对俄罗斯的这种次级制裁被用来限制中国与俄罗斯的交易,中国选择无视这些次级制裁,可能导致中国的大公司和银行被列入黑名单,美国可能要求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与中国市场“脱钩”,并停止与中国公司在全球的共同投资。不仅中俄两国间每年通过天然气管道经由蒙古输送1.8万亿立方英尺天然气的交易、一般的投资贸易会受到影响,还会强化美国利用美元和科技的主导地位,禁止中国获得美国的科技技术等经济制裁。目前中国与全球经济的高度融合,如果西方国家政府和跨国公司像制裁俄罗斯那样制裁中国,必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被破坏,带来严重的全球经济衰退.
  问题24:我司之前与俄罗斯公司签有贸易合同,向俄罗斯出口产品。但俄罗斯被制裁后,禁止SWIFT,我司担心结不了汇,一直没有履行。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同俄罗斯结算?
答复:这是当前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俄罗斯被禁止使用SWIFT后,俄罗斯被踢出了SWIFT结算系统,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俄罗斯已经无法使用美元、欧元等西方主要货币进行结算,与俄罗斯的贸易存在被制裁的风险。在一般商品交易中,如果中国不顾制裁威胁,继续与俄罗斯合作,中俄两国间的支付可以不必以美元计价, 使用中国开发的跨境支付系统(CIPS)或者俄罗斯开发的 SPFS跨境支付系统,特别是通过中俄双方独立的支付系统,用人民币-卢布互换系统支付。
  1.中国加入了SWIFT体系,那么通过SWIFT,使用人民币与俄罗斯结算吗?理论上可以,实际上也有障碍,因为西方掌控着SWIFT,在目前制裁环境下,使用人民币通过SWIFT与俄罗斯结算也面临风险,美西方可能会制裁中国的银行和企业。
  2.中国10年前就开发了CIPS(人民币跨境国际结算系统),推动使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100多个国家将人民币作为其贸易结算货币。但问题是:CIPS国际化程度还不高,目前使用率不到8%,银行和企业对它还不习惯和缺乏信任。而且CIPS通过西方掌控着SWIFT来运转的话,中俄贸易会招致西方制裁。我国还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争取更多外国银行和企业使用CIPS。
  3.使用俄罗斯开发的SPFS系统(俄罗斯国际结算系统)可行吗?为应对美欧制裁,俄罗斯2018年起就全面开启了“去美元化”,建立了自己的国际结算系统SPFS,试图替代SWIFT的功能。现在问题是卢布比值不稳,影响金融稳定,企业一般不敢使用卢布结算,还是用美元、人民币间接结算。俄罗斯的SPFS系统也同样存在着国际化程度还不高、覆盖范围非常有限、银行和企业对它还不习惯和缺乏信任等问题。
  4.目前,中俄之间已经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授权相关银行进行“人民币-卢布”相互结算,这是目前最稳妥的中俄结算方式。不过,无论是俄罗斯还是中国,除了几家大银行外,使用这个系统的银行很少,大多数俄罗斯企业没有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所以使用人民币或卢布结算的情况也较少。美欧长期以来建立起来的国际支付体系没有那么容易被打破,中俄之间的支付通道还不顺畅,贸易往来仍受制约。
  问题2西方这次强化制裁俄罗斯,俄罗斯提出反制裁措施,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市场机会会增大吗?怎么样把握?
  答复中俄双边贸易近年增长较快,已经突破2000亿美元。但我国只是一般贸易占优,俄罗斯传统上认为自己是西方世界,比较亲欧,以前对中企并没有重点看待,尤其在重大项目上、法律上,中企不占有优势,机会不多。现在因为制裁,俄罗斯会更多转向东方,中企机会增大,贸易和项目肯定会增多。但正如前面所述,中俄合作也会招来美西方的打压、破坏、制裁,前景仍然需要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