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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证明
国际商事证明书案例
发布时间:2010-02-09

  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石油对外贸易窗口,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贸易。原油出口属于国务院特定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外汇核销程序较简单,但却有其特殊性:

  1、原油出口结算价格是按国际惯例,在装船后次月1日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按一定公式计算的,并于提单日后30天付款,故在装船报关当时并不能确切知道最终收汇多少,只能按预估价计算大致金额。原油出口核销一直以数量为准,根据数量判断发票、报关单、核销单及收汇水单是否一直。具体到本案例,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在海关报关时,无法确定当月的价格和最终收汇金额,只能将上个月的最终价格作为本月的临时价,预估收汇金额进行报关。实际的结算价格是按照印度尼西亚国际石油公司公布的提单日当月MINAS和CINTA原油的官价,套用大庆原油出口合同这的价格公式计算出来的,而提单日当月MINAS和CINTA原油的官价须等到次月初才能公布。因此这就造成了原油出口收汇金额与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核销单金额不相符合。

  2、原油出口业务及对外签订合同及申领出口许可证均有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负责,原油出运和报关均由该公司在大连和青岛的全资子公司代办。还贷油出口收汇专项用于归还日本商业贷款,所入帐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特批的还贷准备金帐户。因此,还贷油出口全部在北京结汇和核销,出运和报关是在大连。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出口报关单金额与发票及出口收汇金额必须相一致。但鉴于原油出口贸易的特殊性,这么多年以来,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的外汇核销单在不一致的前提下,外管局也都给予核销。但是今年由于国家外汇的严格管理,原油出口结汇不能按常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企业必须拿出商会出具的证明才可办理结汇,又由于我国没有专门对口的石油进出口商会。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1998年截止10月份的原油出口单据共13票,涉及金额3000万左右美元的外汇都无法按时核销,企业十分着急,在多方打听的情况下,企业找到了我会提出申请。

  在初步审理案情后,我们对能否出证及如何出证提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我会从未遇到过此类证明,无前例可借鉴;

  第二、这是一个实质性证明,证明的后果如何?

  第三、作为域内使用的证明,而且是提交给国家机构的证明,其效力如何?

  第四、在国家严厉打击套汇、逃汇、骗汇的情况下,我会的出证风险性如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反复进行了研究,认为,虽无先例,但路是人走出来的,只要事实真实、合法,我们就该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于是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1、就此问题请教了外汇管理局的有关专家和外汇核销处的负责同志,详细了解了原油出口结汇的有关规定;
2、向原石油部的有关人员了解我国原油出口结汇过程和国际惯例;
3、我们就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原油出口业务的负责同志进行了核对。同时要求企业提高了大量佐证文件:
(1)、 合同;
(2)、 价格协议书;
(3)、 98年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总公司官价计算表;
(4)、 大庆油出口收汇证明;
(5)、 收汇核销单;
(6)、 商业发票;
(7)、 出口货物报关单;
(8)、 价格确认电传;
(9)、 公司的申请说明函;
(10)、 公司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核查清楚以上事实和佐证文件后,我们受理了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的申请,对13笔外汇核销单和所涉及金额进行了逐一的详细核对,排除了逃汇的嫌疑。之后,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正式为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出具了11份证书,证词如下:

兹证明:
  所附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大连中联油某贸易公司出具的第××××××号发票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鉴于国际上原油出口结汇的特殊性,第×××××号出口报关单原油出口总价为预估的临时价金额。第××××××号发票金额USD×××××是根据中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和国际石油株式会社、日本中国石油输入协议会于1998年5月12日共同签署的协定书及双方×月份电传所确定价格计算,是真实的。其金额为该票原油出口收汇的总金额。

  证明出具后,笔者对此证进行了跟踪调查:

  1、中国某联合石油公司据此证明,核销了13票外汇核销单,解决了企业的实际困难,企业对此感激不尽;

  2、公司和相关机构盛赞中国贸促会服务好、质量高,希望今后能够有机会进一步加强合作。

  (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