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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20
各地方贸促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
2011
﹞
104
号),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贸促会各地方机构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
ATA
单证册费。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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