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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及顾问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20

各地方贸促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11起,贸促会各地方机构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