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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证明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稿)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02-09
一、修订原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近几年,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在我会系统中进一步扩大了对国际商事证明书业务的授权范围和业务范围,不仅业务量有了大幅度增长,而且业务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我会这项业务的发展,原有规定已明显滞后,特别是对有关国际商事证明的认识,需要重新加以明确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原有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促进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的发展。

 

 

、《管理办法》(试行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管理办法》(试行稿)的名称和总体结构


  《管理办法》是关于调整和规范贸促会系统各出证单位出证行为的规章制度,是关系我会系统国际商事证明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经修订的《管理办法》应在国家所赋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证明职能和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兼顾与国家有关立法相衔接。因此,经过研究,决定将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办理涉外经济贸易证明书事务办法》改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结构设置上力求层次清楚,突出完整和严谨,在内容上要求明确、简练、概括、全面,易于操作和掌握。《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组织机构、证明范围、出证要求、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和附则。

 

 

 

(二) 地域管辖和权限划分


  1、《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是对授权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事务及地域管辖和权限划分的规定。在受理业务的权限上分两个层次:
  * 总会办理全国范围的国际商事证明事务和需要进行领事认证的证明事务;
  * 被授权的分、支会办理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
  2、关于"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是指被授权的分、支会根据总会授予的权限办理证明事务。对分、支会的授予权限分为:
  *只授权办理不需使领馆认证的证明事项;
  * 经特别授权,分、支会可以受理所在地区外国领事馆领区范围内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需要领事认证的证明事项。
  3、本办法中关于"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包含了对分会、支会的地域性权限范围的限制和划分。贸促会系统内同级的地方分会、支会应受理各自区域内申请人申请的国际商事证明事务。
  进行一定的地域限制和权限划分,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证明秩序。不同地域的出证单位之间应有明确的业务管辖范围;在相同地域的出证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各自的服务范围。
  4、在未经总会授权的的情况下,任何分会、支会、地方国际商会不得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三)专门机构、经办人、手签人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国际商事证明要设立专门结构,并按一定程序配备"经办人"和"手签人"。
  1、专门机构
  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事务应设立专门机构,应是办理出证认证业务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是出证认证处(部、科),或法律事务部(处、科)。
  2、"经办人"和"手签人"
  由于国际商事证明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程序问题是保证国际商事证明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国际商事证明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手签人"和"经办人"。
  "经办人"是指负责办理具体证明事项的人员。"经办人"应负责受理、登记、接待当事人、审查和认定有关事实或文书和单证,草拟证词,打字,交负责人审核,交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按规定计价收费等工作,并负责业务用印章、证书格式等的管理。
  "手签人"是指最后在证明文书上签字的授权签字的人。"手签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审核和签署证明书,并对所签署的证明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手签人"还负责证明事项的审批工作。
  对"手签人"资格的认定,将由设立的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认定。这说明国际商事证明业务对"手签人"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这条规定对确保"授权签字人"的素质和能力,对保证国际商事证明的优良水准,对进一步确立国际商事证明的权威性将起到制度上的保证。
  3、"经办人"、"手签人"的产生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办人"和"手签人"要按一定程序产生。同时,各出证单位要按规定实行"经办人"、"手签人"分立制度。

 

 

 

 

(四) 关于申请主体资格问题


  《管理办法》扩大了国际商事证明申请主体资格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事务。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贸促会申请办理证明书时,其所申请的证明事项(文书、单证或事实)的主体必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涉港、澳、台除外),并且必须与申请的证明事项有法律上的关系。目前,贸促会的国际商事证明业务仍然不能直接对域外的商业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

 

 

 

 

(五) 关于对事实性证明的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的证明事项,对事实性的证明,应建立向管理部门请示、备案的制度。制定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和避免重大错误和过失的情况发生,是一项确保出证质量,维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声誉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广泛开展事实性证明具有重要意义,各出证单位应遵照执行。